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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7日,丛某与大连某锻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丛某从事操作岗位工作,每月工资标准为2050元,绩效工资(奖金)根据原告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2008年1月8日,公司经全体员工讨论一致同意并通过制定了《员工手册》,后通过邮件方式向员工送达并进行了公示。
2013年4曰15日,经公司工会全体委员的民主讨论,该《员工手册》继续适用。
《员工手册》规定:特别严重违纪行为给予辞退。未经工会同意怠工、罢工或鼓动罢工为特别严重违纪行为。员工如果对自己的工作条件有所不满可以向自己的直属经理汇报,直属经理应尽快公正地解决;如果问题双方没有解决,员工可向人事经理汇报,人事经理应尽快解决问题;如果问题还是无法解决,提交给公司总经理解决;如果当事双方经过调解仍然无法和解,争议可以提交给相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
2011年11月7日,公司对丛某进行了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员工手册》,丛某在培训记录表中签名确认。
2014年10月29日下午4时至2014年10月30日下午5时,丛某等多人停止工作,造成车间连续停工。在此期间,公司申请工会进行调解,公司工会与停工员工进行了沟通,员工表达的诉求为涨工资和撤销监控设施。经工会调解后,所有员工不同意复工。
2014年10月30日,公司作出了与丛某等所有停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报工会同意。同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丛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
大连市金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丛某的仲裁请求。[大金劳人仲裁字(2015)12号]
大连市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丛某的诉讼请求。[(2015)开民初字第1031号]
【案例评析】
首先,公司的《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内容已对丛某进行培训,可以作为劳动管理的依据。
其次,丛某未经工会同意参与停工,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属于特别严重违纪行为,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中“特别严重违纪行为给予辞退”的规定,在征得工会同意后,解除与丛某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据,应属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再次,丛某主张其并未获得公司的岗位培训及公司缺少相应的劳动保护条件系其停工的主要原因,根据《员工手册》第六章规定,员工如果对自己的工作条件有所不满可以向直属经理、人事经理、总经理汇报。但丛某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将未获得培训及缺少劳动保护条件的问题按《员工手册》的规定逐级向各级经理汇报以求得解决,并未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通过正常途径解决问题,而是直接采用停工的方式主张权利,违反了公司的管理规定,故公司以丛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据。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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